有零售戶朋友咨詢小編,在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非正規渠道購煙銷售違法嗎?對此小編只能說,無證賣煙肯定是不行的。但即使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煙草經營活動也得講規矩。下面這些情況,就算有證也屬于違法行為,零售戶朋友們一定要注意喲。
下面讓我們來看兩個案例,零售戶朋友們一定要引以為戒:
成某未經煙草專賣部門許可,從外地訂購大量成品卷煙在云南玉溪銷售。2013年3月19日,執法人員依法從成某租用的4個倉庫,某物流公司以及成某的家中、商店內查獲各類品牌卷煙共計18740.8條,總涉案價值達26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成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自己是持證個體工商戶,應適用行政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成某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析】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同于批發許可證,二者的批準權限、市場準入資質、監管制度不同。認為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卻從事批發的行為沒有超越獲得的行政許可范圍、只是在經營中有違規行為的觀點,是對經營范圍的曲解。“零售”不等同于“銷售”,“有此證等于有彼證”的理解是混淆了零售與批發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二王某的零售店位于山東冠縣城鄉接合部,距離公路大約100米。為了招攬生意、增加店里收入,王某擅自在公路邊設立攤位銷售卷煙。
前不久,在一次煙草、工商、公安三部門市場規范聯合執法大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了王某的違法行為。當時,王某連忙把放在攤上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拿出來作“擋箭牌”,并理直氣壯地說:“我有許可證,可不是無證經營!再說,這些煙都是從煙草公司購進的,沒有一條假冒偽劣卷煙。”面對王某的辯解,執法人員當場給他宣講了有關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指出了其違法違規做法。那,王某的違規之處在哪里?
【解析】
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因此,王某離開自己固定的經營場所,在馬路邊設攤賣煙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王某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因離開固定的經營場所擅自到別處經營卷煙而導致的無證經營案件,案件中王某的違法行為給廣大零售客戶敲響了警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能作為違法行為的“擋箭牌”,持證戶離開固定場所經營卷煙就是違法行為。